职业教育法首次修订,为职教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时间:2020-01-06 点击数:

12月5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

伴随着中央对职业教育问题的持续关注,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近年对职业教育出台了多份政策指导文件,地方对职业教育立法也在不断探索。近年来,欧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立法探索也提供了域外经验,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迎来了高光时刻。

不断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体系

“近年来,国务院在职业教育领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已经在不断地健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说,国务院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应对职业教育发展领域的现实问题,在顶层设计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产教融合上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在校企合作也出台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出台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在教学改革方面也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与此同时,2018年全国人大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程序,近日公布的《草案》也对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博士聂伟谈道,认真学习《草案》,明显感受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代气息扑面而来,新精神在多条目体现,新思想在多处闪耀。

聂伟介绍,《草案》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凸显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强化了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着重提升治理能力;着力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利好环境。

他进一步解释称,《草案》在外部,将“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为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的重要议事平台和决策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来指导职业教育考核、评价的开展。在学校内部,要求职业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允许职业学校将“一定比例”的教职工编制用于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设结构。

他指出,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写入《草案》,体现了对这个社会问题的强烈关注。

聂伟指出,技术技能人才待遇问题才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影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终极性因素。对于企业“聘用未经过职业教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合格职工”,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范了劳动力市场就业准入制度,有力保护了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允许职业学校“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是激活职业学校培训功能、释放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地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律创新

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阮李全谈道,新世纪以来,在中央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地方积极开展的职业教育法律创新的有益尝试,在思想理念、管理体制、培养模式、投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和创新成果,逐步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机制和创新路径。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和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制度立法创新实践已蔚然成风,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以法的形式规范和保障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对改善和增进民生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备受社会关注。”阮李全说。

他认为,当前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背景下,地方职业教育法制创新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突显了地方职业教育制度改革探索的重要价值和功效。

他指出,地方职业教育法制创新使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原则得以“落地”和“接地气”。自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职业教育法之后,中央层面鲜有职业教育相关新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因此,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地方职业教育立法上。

“地方人大和政府利用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使之符合该地的省情市情,进而发挥积极的效用。”阮李全说。

他认为,国家宏观政策和法律原则必须经过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广泛实践,不断加以具体化、地方化,进而形成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制度举措,使得中央宏观政策、法律精神原则能够真正落地,接地气。这一创造性过程成为地方职业教育法制创新的重要价值。

阮李全同时指出,地方职业教育法制创新实践为国家职业教育立法、修订提供制度经验,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整体性决策参考。

他认为,通过地方自主实践和探索,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的创新,发现症结、破解那些束缚职业教育发展的障碍和瓶颈,实行“自下而上”的反馈,并同时与“自上而下”的推动形成良性互动,凝聚强大动力,形成创新合力。

“尤其是对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突出问题,提供各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从而为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和职业教育整体性的制度变革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和资源支撑,这是地方职业教育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功效。”阮李全说。

职业教育立法的域外经验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副研究员许竞指出,我国修订职业教育法,关键是处理好职业教育法与其他教育立法间的交叉关系,且须以职业教育制度创新为前提,包括强化以省为主的职教治理与经费统筹机制,对面向不同行业或职业领域的职业教育进行分类改造,以及在发展条件相对成熟的行业或职业领域重组或创建专业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立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在形塑德国和英美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竞指出,德国相关立法从制度框架上保障了学校和企业间、联邦与各州间沟通和协调渠道,而英美国家在相关领域立法则相对较为松散和分立,为我国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供了域外经验。

据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教育处刘立新介绍,2019年5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审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旨在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推进实现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具有同等价值。

《修订案》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层级,增强透明度,明确传授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进修(高等职业教育)分为“考试认定的职业专家”“专业学士”“专业硕士”三个层次的文凭,明确规定职业进修与高校的学术型教育属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价值,在德国资格框架中处于同一水平层级。

《修订案》明确提出实施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限额制度,加强双元制职业教育学习者的生活待遇保障,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为学习者支付“适当职业教育报酬”的原则。从而确保那些未加入集体性劳资合同的企业承认职业教育学习者具有获得“适当报酬”的权益,同时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修订案》同时规定,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限额以第一学年最低额度为基础,随学业进步逐年按比例提高,第二、三、四学年提高的比例分别为18%、35%、40%。

据上海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张培菡介绍,2018年7月27日,美国国会已批准特朗普总统签署的《卡尔·帕金斯职业和技术教育法》重新授权法案——《强化21世纪职业与教育技术法》。

该法案重新定义了“职业和技术教育”及“符合条件的机构”的概念,旨在更好地使该法案与《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保持一致,并向四年制课程开放高等教育经费。同时要求资助计划与州和地方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例如,受资助的职业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劳动力需求评估,并公示其与企业的合作,加强学生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

该法案还在提高透明度、加强问责制方面取得了突破。通过简化绩效措施,确保“美国职业和技术教育”计划取得有效成果,使家长、学生、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在制定绩效目标和评估当地计划的有效性方面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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